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和废物贮存、配伍及焚烧处置过程的生态 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9 年,2001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