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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炭更换忽视,企业面临法律严惩!
2024-07-18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勒流监督管理所
在执法检查中
发现一家电器公司的废气治理设施
存在管理漏洞
执法人员打开活性炭箱发现内部积尘严重,活性炭表面已发白,几乎丧失吸附能力;第二级活性炭箱门未关闭,且存在无法密闭的问题;干式过滤除湿装置内也没有安装干式过滤棉,废气治理设施的治理效果大打折扣。
该企业
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勒流监督管理所依法
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
活性炭长期不更换,
未按规范填充会受到什么处罚?
1.活性炭质量以次充好,购买使用低碘值劣质活性炭;活性炭填充量不足、未规范填充,长期不更换等。
处罚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活性炭治理设施未正常开启、活性炭箱内未装填活性炭等。
处罚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三)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活性炭治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活性炭更换周期和更换量等。
处罚条款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记录台账或台账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每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按日计罚);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4.挥发性有机物(VOCs)超标排放。
处罚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二)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指标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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