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初,被告人谢某与刘某(另案处理)密谋,由刘某将其经营的某化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给谢某非法处置。7月2日,谢某明知谢某辉(另案处理)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仍委托谢某辉,由谢某辉驾驶厢式货车到某化工公司运输用白色吨袋包装好的危险废物5.41吨。7月4日凌晨,谢某辉驾驶厢式货车将上述危险废物5.41吨倾倒在鹤山市江门大道某路面上,严重污染环境。谢某从中获利9000元。2021年9月,谢某被抓获归案。目前,刘某已支付35万元用于清理涉案的危险废物。
经鉴定,上述被倾倒的白色吨袋内物质属于危险废物。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谢某退出违法所得9000元并积极缴纳罚金。
鹤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退出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