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氟硅化工有限公司,因违法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被陕西省商洛市生态环境局罚款40万元。
商洛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延长石油集团氟硅化工有限公司于12月2日至12月17日,分十四批次77车,向十堰卓鼎工贸有限公司累计转运石膏渣粉2978.55吨,但经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核实,十堰卓鼎工贸有限公司已被开发为房地产项目,经营场所不存在,不具备收集利用处置能力,该公司实际是将其产生的固废石膏渣粉2978.55吨(实际到厂2978.36吨),未经二次堆放直接运输给华新(郧县)水泥有限公司。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条款,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中“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属于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数量在1000 吨以上不足 5000 吨的,应处 40-50 万罚款”的规定,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氟硅化工有限公司罚款4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本案违反了第一百零二条第九项,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案普法,警钟长鸣,千万不要在违法的边缘疯狂试探,小心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