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乐从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金属表面处理企业存在严重违法排污行为,该企业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处理生产废水,擅自将生产废水通过地表径流的方式直接排入附近河涌。
乐从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随即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企业生产设施集水池、排放口、原酸桶的废水进行取样监测。根据检测报告,该公司排放口废水中检测因子汞、铬、镍排放浓度超标。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相关规定,乐从监督管理所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将其金属表面处理生产线进行查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该公司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本案已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三)(四)(五)项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应从违法案例中吸取教训,切勿为了降低处理成本,因小失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提升废水处置意识、能力和管理水平,牢固树立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