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开五联单”危险废物管理中的猖狂违法之举!

202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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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第三条第二项明确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属于后果特别严重;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第九条 危险废物移出人、危险废物承运人、危险废物接受人(以下分别简称移出人、承运人和接受人)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并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条 移出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承运人或者接受人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要求及相关责任;

(二)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明确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和流向等信息;

(三)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对转移的危险废物进行计量称重如实记录妥善保管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和接受人等相关信息;

(四)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信息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危险特性等信息,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等;

(五)及时核实接受人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相关危险废物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移出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禁止将危险废物以副产品等名义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第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核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没有转移联单的,应当拒绝运输;

(二)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承运人名称、运输工具及其营运证件号,以及运输起点和终点等运输相关信息,并与危险货物运单一并随运输工具携带;

(三)按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规定运输危险废物,记录运输轨迹,防范危险废物丢失、包装破损、泄漏或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四)将运输的危险废物运抵接受人地址,交付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上指定的接受人,并将运输情况及时告知移出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接受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核实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包装、识别标志等相关信息;

(二)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是否接受的意见,以及利用、处置方式和接受量等信息;

(三)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接受的危险废物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四)将危险废物接受情况、利用或者处置结果及时告知移出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接受人应当对运抵的危险废物进行核实验收,并在接受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确认接受。

运抵的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接受人应当及时告知移出人,视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同时向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五联单”即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国家为了对危险废物转移有效监督而特别制定的。五联单涉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接受单位、运输单位、主管部门等五个单位,此单必须在5个单位有留档。每一联中都包含了产生单位、运输单位、接受单位的具体信息,全程有效监管危险废物,确保危险废物的合法、安全和有效地转移,以减少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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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鱼台伪造空联单


一、案情简介

2020年7月份,谢某某联系赵某某,让其帮忙找处置危险废物轧制油(以下简称轧制油)的厂子。张某控制的A公司具有收集危废的资质,赵某某就联系张某,张某同意收集轧制油。

A公司通过谢某某的联系与上游产废企业签订了《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以正规的危废转移五联单将轧制油运到A公司,A公司收取了处置费用。A公司收集该轧制油后,本应通过危废转移五联单转运至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B公司进行处置,但是张某、赵某某、谢某某为了赚取产废企业支付的处置费用,并未如此处理。三人将产废企业的处置费用私分,后由谢某某联系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王某将该轧制油从A公司运出后非法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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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掩盖轧制油被非法处置的事实,张某与B公司联系,以其A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走空的五联单,使表面上看起来轧制油的出库、入库以及处置是合法合规的。

赵某某是B公司的员工,为了方便制作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伪造了C运输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共计二十枚公司印章,并将部分伪造的公司印章盖在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上。

2021年7月,王某将从A公司拉出的其中6车约170余吨轧制油,运往鱼台县某镇,卖给张某甲等人进行非法炼制。后该轧制油被倾倒在该镇的木炭厂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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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一起环境污染案件时,发现侦查机关未着重侦查轧制油的来源。承办检察官认真核实证据和案件事实后,将轧制油的来源作为该案扩大战果的线索移送侦查机关,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按照涉案人员王某的供述,以及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锁定谢某某。侦查机关突破谢某某后,又陆续将张某、赵某某抓获到案。审查起诉阶段,经承办检察官的释法说理,赵某某等3人如实供述销售废轧制油和伪造空联单的全部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处理处罚情况

2022年5月11日,鱼台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张某、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各并处罚金八万元;以污染环境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

三、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第三条第二项明确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属于后果特别严重;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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